省人社厅公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明年起施行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数据,2005年以来,全省认定的工伤职工达到5.7万余名,鉴定的伤残职工达到3.9万余名,其中鉴定为1—4级伤残的占到16.5%,鉴定为5—6级伤残的占到16%。对于他们而言,伤残等级是他们计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
12月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省工伤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益。该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也在适用范围
此次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工伤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申请时需准备多项资料
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应当提交工伤认定书,老工伤人员需提供证明其工伤的原始资料;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近期免冠1寸照片5张(彩色红底);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具体承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职工或直系亲属的,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由职工或直系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不接受邮寄信件申请。
拒不提供相关情况将受处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中心)组织鉴定前,将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分类、登记和编号,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查。对拒绝调查、拒不提供相关情况等不服从安排以及不配合鉴定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中心)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退回申请资料,终结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鉴定结论最长90天内作出
申请工伤鉴定的被鉴定人,应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和鉴定,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60日内,经两次通知未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不接受鉴定;用人单位无故不到场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1年后可复鉴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工伤职工、病残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省级鉴定委托医疗机构
我省已确定5所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是,山医大二院、省眼科医院、山西省职业病医院、山西省荣军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六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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