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为附加刑的一种,也可以独立使用。《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在判处犯罪分子财产刑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未明确个人全部财产的具体范围。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强制性,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可能判处财产刑的,侦查机关一般都会查封、扣押、冻结与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全部财产。
当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刑事裁判部门移送至执行机构立案执行时,执行机构将直接处理随案移送的财产。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侦查机关往往在侦查阶段中就已经对相当一部分财产作出了处理,返还被害人,或以其他事由不当处理。
由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并无申请执行人,法院一般也不会主动追加或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执行程序,这就使得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犯罪分子配偶的权利受损,而难以实现救济。
一、没收个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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