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列举了五类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将合同效力规则归纳为三个层面:“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规范违反具体的效力规则。”一般而言,“依照具体规则优于一般规则的理念,应当充分考量各类具体的效力规范,再对是否违反强制性规范予以明确,最后判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对照《民法典》的五类情形,对于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遵循上述审查合同效力的规则,将优先从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角度予以评判。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
三、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吗
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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