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需警惕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陷阱
时间:2023-04-22 15:52:29 1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开发商逾期交房,交房当日要求业主签一份承诺函,确认“开发商在交付房产过程中已履行各项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业主签字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业主的承诺视为其放弃对开发商追究逾期交房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4年3月5日,黄女士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方式为预售,购房款38万元。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黄女士,如逾期交房,自2005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开发商按日向黄女士交付已交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黄女士依照约定付清购房款。2006年1月21日,开发商向黄女士交房,双方在办理交接手续时,黄女士在对方提供的承诺函上签字,确认“开发商在交付房产过程中已履行各项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同年3月,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黄女士提出,承诺函条款中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表述是指开发商在交房当日不存在违约行为,并非整个售房过程。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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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3-10-21 14: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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