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一起因酒后出车祸致死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终于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落下帷幕,三位被邀参与喝酒者,分别补偿邀人喝酒者(已死亡)的妻子3000元、4000元和5000元。
2009年5月25日上午九时许,原告的丈夫张某到宣州市区某公司催要工程款,因被告许某家住该公司门口,他俩以前也较熟悉,张某遂邀许某陪同他一道去。因该公司的老板不在,他们便各自走开。约半小时后,张某又约许某出来聚聚,并让许某再喊一、两个人一道来。于是许某邀上自己的朋友吴某,两人骑一辆摩托车来到约定的酒店。
此时,张某又邀请自己的表妹葛某来酒店吃饭,但葛某因家中有事,在张某等三人喝下近2斤白酒时才赶到。大家见葛某到来,酒兴未尽,张某又打开一瓶白酒,四个人在不知不觉中把第三瓶酒喝得所剩无几。等他们酒足饭饱,已是中午12点多,这时,天正下着雨,许某便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载着吴某离去,张某则用自己的摩托车将其表妹送到一棋牌室,然后独自骑车回家。
然而大家万万没有想到,张某竟然在回家的路上,车行至市区梅溪路立交桥路段时,碰撞到路边绿化隔离带里的路灯杆上,造成自己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宣城市的交警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后经检测,认定张某血液中含酒精量严重超标,属于醉酒驾车而引发了该起交通事故。随后,处理该起事故的交警又分别与三位参与饮酒者做了询问笔录,他们都承认酒后并没有相互提醒酒后不要驾车回家。
原告方后在多次与三位参与饮酒者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三被告在与死者共同喝下3斤白酒之后,应当相互劝阻不要酒后驾车,而三被告却没有劝阻,放任张某驾驶,导致惨剧发生。死者自身有一定的过错,但三被告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50%,即73615.75元。
三被告则认为,原告丈夫的死亡与他们在一起吃饭没有因果关系,张某是在他们离开之后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整个庭审,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调解也无法进行。
数日后,死者的妻子又主动找到三被告,一同来到法院,请求法官再给他们主持一次调解,因孩子上学需要钱,只要求每个被告补偿5000元就算了。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终于有了本文开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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