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醉酒死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陈可根赔偿原告因家属廖小平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37000元,被告肖乐明补偿原告人民币8000元。被告陈可根与廖小平是相交多年的好友。
1月25日上午10时许,廖在陈家喝酒,至11时15分,廖已经喝下四两金樱子泡的白酒。因廖小平提出要回家,陈可根便送其下楼。在楼下恰遇肖乐明,三人一阵寒暄后又折回陈家吃午饭。席间三人相互敬酒,廖又喝下三两金樱子泡的白酒。因饮酒过量,廖小平下午一直在陈家沙发上休息。下午17时许,陈可根发现躺在沙发上的廖小平尿湿裤子,但未加重视。晚上20时许,陈可根欲送廖小平回家,发现廖小平已经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廖小平当时饮酒已经超过酒醉状态饮酒量的四倍。
事后,被告陈可根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原告因赔偿事宜与二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2114.49元。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上协议。
全文4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