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分居的事实: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双方来往的短信、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证明分居需要哪些证据
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若不在一起居住,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若是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夫妻分居使得感情破裂,提出离婚,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实践中还是非常难分辨夫妻分居,特别是口头证明分居,对方可能在法庭上不承认分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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