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否有权改入户门位置
时间:2023-06-23 21:04:57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业主是有权利改入户门的,但是要满足以下的2个条件,一是物业同意小区业主改入户门,二是业主整改后,不会对房屋的主体结构造成影响。另外,由于大多数的小区都是由开发商统一购买的,保证了整体的美观,因而改入户门最好得到物业同意。

一、物业纠纷争议类型指哪些?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争议等。

二、物业费纠纷上诉书怎么写

写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产生纠结的原因以及自己被不公平对待的原因,物业纠纷很多时候是由于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造成的,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交付给业主的时候就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业主与物管公司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现代化小区都是有专门的物业服务公司来提供管理服务的,自然作为小区业主也应该支付给物管公司一定的费用。但是在业主与物管公司、人员之间也会产生物业纠纷。物业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同个小区的众多业主,在处理过程中,业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联合起来,一个案件的处理在涉案小区会产生示范效应,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社区稳定,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大压力。

三、小区业主擅自改变外墙颜色是违法的吗

1、建筑物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分别,而商品房内部是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怎样使用全凭业主自己做主。

2、但是,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管理权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作为业主个体来说只能使用,没有权利占有,并且也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3、房屋外立面属于共有部分,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业主无权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至于未封闭阳台,即使业主享有专有权,也应考虑到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建筑物的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改变颜色则会降低建筑物的美观度,因此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来看,业主有必要保持外墙面的本来面目。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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