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工伤鉴定完后,如果未达到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相关医药费用处理完毕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达到劳动能力鉴定等级,1-4级不能解除劳动合同。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7级至10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工伤索赔公司法庭上百般推脱
受伤的打工者名叫曹军(化名),是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天台村人,2008年3月来到甘井子区一家生产、制造路灯及钢管杆塔的公司工作。双方合同约定,曹军从事喷塑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此外还有一定的奖金。
2008年7月2日早8时半,曹军正在喷塑车间打磨灯具时,不幸发生了车间内另一名员工在进行灯臂绞丝过程中,不慎碰倒一根灯杆,重重砸到曹军右下肢处。当时他疼痛难忍、不能活动,受伤处很快肿胀变形。
公司人员将其送到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右内踝、后踝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下胫腓联合分离。医院对其实施了固定手术,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还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至今年1月。
2008年8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曹军所受伤害为工伤;今年6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又鉴定其为九级伤残。之后,曹军开始向公司索赔,没有结果。今年7月有,他委托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伤者过错公司方语出惊人
今年8月,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谁也没有料到,刚一开庭,公司方代理人就语出惊人:不同意曹军的仲裁请求。理由是曹军本人受工伤后本应积极配合治疗,但其在治疗期间曾酗酒、打麻将、下地走等,造成伤口不愈合,钢钉折断2枚,导致再次手术,人为增加医疗费3万多元,并延长治疗期达24个月之久,也导致评残等级提高。随后,公司方要求中止审理此案。
原来,曹军因工受伤后,曾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8天。昨天,在其提供的第二次《出院记录》入院时情况一栏中,记者看到,医院的描述是辅查:右踝X线片,右三踝骨折术后,外踝骨折线清晰,骨不连,内固定钛板两枚锁定钉断裂。正是这一点,被公司方紧紧抓住,认为是曹军自身原因直接导致了其第二次住院,人为地增加了住院费用、延长了停工留薪期。公司方坚持认为,应由曹军自己承担这一部分费用。
对此,律师认为,公司方这一说法无事实及法律根据,公司应出示曹军酗酒、打麻将、下地走等不良行为导致其病情恶化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据他了解,曹军人很老实,不会喝酒也不会打麻将。至于下地走是应医护人员要求适当活动身体,不可能导致体内钢钉断裂。
医院过错公司方再抛观点
随后,公司方又当庭提出了一个让曹军更加惊讶的观点:如果不是曹军自己造成的钢钉断裂,那就是医院的过错。作为患者,曹军应当首先向医院提起医疗过错索赔之诉,而不应当先向公司主张工伤索赔。如果曹军放弃向医院索赔,则公司将对其再次手术时增加的各项费用不予赔偿。
对此,律师指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淆。本案审理的是曹军工伤待遇纠纷,相对方是公司,与医院无关。其次,公司方如果认为医院有过错,应当在本案开庭前、曹军第二次住院之时,严肃地向医院提出异议,或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机关投诉,根据相关规定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来规避自己向曹军支付工伤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曹军是无辜的,本身已经遭受了工伤的痛苦,钢钉断裂更不是他所希望出现的情况,他更不愿意为此再去住一遍院、遭一遍罪。
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7.5万余元
仲裁庭并没有中止,而是继续审理,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论意见,于9月14日作出裁决:支付曹军18个月工资差额款、停工留薪期工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5032元。同时裁决公司向曹军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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