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农转非劳动力就业的方针政策
农转非劳动力就业有关待遇
自谋职业手续的办理
农转非劳动力失业管理
有关规定
(一)农转非劳动力就业的方针政策
1.转非劳动力的就业应当坚持征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2.征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转非劳动力。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可以吸纳转非劳动力就业。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转非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服务。
(二)农转非劳动力就业有关待遇
1.转非劳动力在征地时被单位招用的,征地单位应当从征地补偿款中支付招用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
2.一次性就业补助费不低于下列标准:
(1)转非劳动力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为征地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2)转非劳动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为征地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8倍,年龄每增加1岁递减六分之一,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3)其他转非劳动力为征地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8倍。
3.招用转非劳动力并从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款中取得了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转非劳动力实行同工同酬、进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等,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与转非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土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转非劳动力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
(2)与转非劳动力履行劳动合同未满5年且转非劳动力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每少履行1年,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按照五分之一的比例返还给转非劳动力,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自谋职业手续的办理
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按照前款规定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转非劳动力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将档案转到市或者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农转非劳动力失业管理
转非劳动力失业的,可以将本人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发放《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
失业的转非劳动力和招用失业转非劳动力的单位,享受本市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有关规定
1.正在服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转非劳动力,其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可以支付给其委托的人,也可以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待其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2.转非劳动力的档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立。档案中应当有转非劳动力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自谋职业的还应当有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详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4年5月2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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