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25 11:13:10 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许昌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二、许昌教师资格认定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一)对象范围

学籍在许昌市内应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毕业生(含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含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均可按照规定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学历标准

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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