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隐藏物品,乃是置于隐秘之所,不易为他人察觉的财物。
在法律领域中,掩埋物和隐藏物均可归类为无主物。
依据本条款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掩埋物及隐藏物,应划归至国家所有范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每一件被发掘出的掩埋物品或隐藏物品皆由国家所有,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况。
倘若掩埋的物品或隐藏该物品之人及其继承人能够证明他们对掩埋物品或隐藏物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继承权益时,我们必须将此发现的掩埋物品或隐藏物品交还予他们,以保障他们的合法财产权益。
唯有确凿无误地查实掩埋物品或隐藏物品的所有人处于无法确认的状态,方能将其归属为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文3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