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人在土地中发现一些东西,也有许多人会在生活的无意中发现土地中埋藏的东西,这些东西很多人都会选择占为己有,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对于这些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果对此没有明确认知严重的话可能还会导致违法犯罪,那具体来说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规定是什么呢?
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规定
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
(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
埋藏物隐藏物认定程序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认定所有人不明是否应经过特别的程序,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德国、瑞士等多数国家并未认定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应当经过特别的程序,而日本民法规定,应当以遗失物法的规定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告以确定是否属于所有人不明的情况。我们认为,为了充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日本的立法较为可取。
由于埋藏物不以埋藏于地下为限,故易与遗失物混淆,而且遗失物若埋藏于他物之中且不知所有人为谁的,则成为埋藏物;埋藏物若因某些原因暴露于外部的,则成为遗失物。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其一,失主丧失对遗失物的占有不是基于自己的意思,否则可能构成抛弃;而将物品埋藏多出于埋藏人的本意。
其二,遗失物不以隐藏于他物中为必要,即使遗失在繁华的闹市,很容易被发现,也可构成遗失物;而埋藏物必定是包藏于他物之中,难以被人发现,否则不称其为埋藏物。
其三,遗失物不必处于所有人不明的状态,即使确切地知道谁是其所有人,仍不影响物品属于遗失物的性质;而埋藏物必然处于不知所有人为谁的状态,否则不构成埋藏物。
虽说这样做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人发现,但是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国家是有规定的,如果被发现而且拒绝归还的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纠纷,遇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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