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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中埋藏的钱可认定为埋藏物吗

2024-05-27 2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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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意见认为,王某某将2万元钱埋在盖板下,该2万元钱应认定为埋藏物,赵某某发现并拿走2万元钱的行为为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文认为,赵某某在王某某家院里发现并将盖板下的2万元钱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罪和侵占罪最大的区别是犯罪对象即财物在被盗窃、侵占之前的状态及犯罪行为是否同时切断财物的所有与占有状态。关于盗窃罪,现在理论界通说认为,“控制加失控说”。即被盗财物在被盗之前的状态应该处在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之内,且盗窃同时切断了被害人的对财物所有权和占有权。而根据侵占罪的特点,被侵占财物范围是特定的,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侵占行为只是切断了被害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而占有权在犯罪行为前已经改变。如何评价本案中2万元的性质是本案定罪的关键,盗窃罪行为人主观心态是明知他人之物,而不想为行为人所知秘密窃为己有,是主动地占有,一个“窃”字充分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侵占罪主观心态一般为代为保管他人之物,较为公开地占有,并不刻意隐藏,一般为被动地占有。就本案分析,从时间上来看,王某某于2007年11月16日取款2万,19日外出将钱压在自家院中的盖板下,第二天就被赵某某发现并盗走。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王某某的主观意识不可能对该款存放之处遗忘,也就不可能成为侵占罪犯罪对象之一的遗忘物;从被盗财物所在地点来看,被盗财物放在被害人自家院子里,还没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2万元钱应处在王某某的占有;从侵害的财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角度分析,王某某将钱放在自家院子之内,本身就是对财物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宣示,可见,对该笔钱归被害人所有和占有的状态,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因此,本案中赵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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