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规定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3-07-05 21:25:40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查封扣押的规定是,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等。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规定

行政强制法关于扣押,查封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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