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是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或者出质人(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的股份数;一般以“万股”计算。根据出质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以及债权担保的需要,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并在质权合同中予以明确。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即以质权合同中载明的事项以及有关股权证明为依据,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瑕疵出资的股东司法解释包括什么?
瑕疵出资即是指公司在设立或增资过程中,股东未按照章程及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广义的瑕疵出资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后抽逃出资等典型形态,亦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其中,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又包括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具体形态。
何为抽逃出资,其表现形式如何,与普通的民商事交往有何区别,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清晰的界定。司法解释(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抽逃出资的几种常见情形,如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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