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短文介绍了关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主债权数额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和抵押合同的相关条款,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同时,需要注意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法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情况来确定。
一、关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以及主债权数额,《民法典》中确实有相应的提示性条款,同时也明确了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原因而产生,但《民法典》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因此我国《民法典》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无名合同也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民法典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及主债权数额
民法典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及主债权数额是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中,抵押权是最常见的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实现抵押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债权数额是指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物价值。担保合同是主债权数额确定的依据,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的价值、数量或者质量等,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及主债权数额是担保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抵押合同是担保制度中重要的一环,民法典中有相应的提示性条款和明确的规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是抵押合同中需要明确的内容。在我国,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但《民法典》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指的是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要注意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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