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宪法解释机关: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为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采用。
司法机关解释体制:为实行由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采用。
由特别设立的主体解释: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宪法精神,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2、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
3、改革开放的精神;
4、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法制原则,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3、基本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4、权力制约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依据宪法原理、宪法哲学解释宪法的必要性
宪法是通过条文形式确定一定范围的权利,并依此权利规定保障公民应有的利益。但宪法条文本身并没有事先设定或规定对条文的解释幅度和在具体事件牛应如何运用条文的方法,同样也没有明文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如何去归结。另外,日本制定宪法至今已经历了40余年,制定宪法之初,对当时并未存在或未考虑到的问题出现时如何通过宪法条文的解释去解决问题不能不说是学术界需要研讨的新的法律课题(例如,盗听行为的认识及其处理)。总之,既要考虑宪法的稳定性特征,又要解决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新出现的问题,而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处理新问题完全符合宪法原有的基本构思。
宪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解决宪法未作明文规定的新问题。因此,宪法解释是要求严密的逻辑性和联系具体的现实问题寻求宪法真正意义的艰巨的工作。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对宪法条文决不能单单机械地解释和绝对严格地解释,应该是考虑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哲学加以解释,否则无法解决新的社会性问题,无法满足社会对宪法的新的要求,最终将会失去宪法是最具有生命力的文书之意义;另一方面,宪法解释如果不依据宪法条文本身蕴涵的基本原理、宪法哲学,则宪法解释大有可能迷失方向,且容易被个别解释人的政治意识形态所左右,而成为具体的宪法解释者实现其政治目的的理论工具。
如同上述,宪法解释是依据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本身蕴涵的哲学思想寻求宪法价值的工作。因此,宪法解释不能仅以词典、日常用语的词义去理解和寻求宪法条文的真正含义,而应考虑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宪法原理、宪法哲学,特别是考虑宪法解释将会带来的后果、对社会领域的影响及与宪法基本原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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