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宪法解释的主体就是指有谁能够解释宪法,从各国宪法解释的经验来看,宪法解释的主体主要有三种:
1.普通法院解释
普通法院解释制度是指以普通法院作为解释宪法的机关,最后决定权属于国家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体制。这种解释制度也称司法审查解释,即各级法院在审判有关案件时,应该附带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其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日本。
2.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
专门机关解释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相关宪法争议,并且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的制度。其典型代表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等。其优点在于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专门性,因为专门的宪法机关由地位较高的法官或者政治家组成,以专门处理宪法问题为职责。
3.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进行解释
立法机关解释是由该国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这种宪法的解释权由立法机关主动行使或者依其他机关的申请而行使。代表性国家是英国和瑞士,其优点在于由最高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保障了宪法解释的权威性。我国就采取立法机关解释制,即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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