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伯父在某医院治疗,但治疗后不慎死亡,因此我们与该医院打起了官司。一审中,我们申请法院对此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法院指定了一家鉴定机构,经鉴定:该医院存在50%的责任,我方也应承担50%的责任。该医院不服,向中院上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在一审、二审中,院方都提出了要求重新鉴定。现在官司打了一年多了,是否还能申请重新鉴定?
首先,申请重新鉴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院方都有权利申请重新鉴定,不因诉讼时间长短而转移。其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二十九条对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若二审中,法院认为,原司法鉴定机构有上述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重新鉴定的;反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则不能重新鉴定。如进行重新鉴定,那么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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