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后可否继续请求医疗事故鉴定
起诉后能够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时效与当事人是否起诉没有直接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法律视角下的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为:
1.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三、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必须按照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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