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医疗鉴定诉讼请求驳回
时间:2023-06-05 09:06:20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4月9日,因为一直拒绝做医疗事故鉴定,家住兵团农四师某团的袁某,在女儿死亡后137天,接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他起诉向两家医院索赔5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袁某的女儿小娟(化名)曾患有“亚急性联合变性”的神经性疾病。2007年11月的一天,小娟因身体不适,到当地一家大医院就诊。在进行了相关检查化验后,该院并没有向小娟出具书面的处方,只是口头告知她,回去打几天“营养针”即可。

回到家后,依旧感到不适的小娟又来到离家较近的一所医院。在了解了情况后,该院一位医生却向小娟同时开出了4份处方,并嘱咐她一定要按处方用药。可几天后,小娟的病情丝毫未见好转。直到2007年11月23日,小娟经抢救无效死亡。

痛失爱女的袁家人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替女儿讨个说法。随后,便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女儿的死亡进行了司法鉴定,其鉴定的结论为,小娟的死,系这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所致,所以,“其行为与小娟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拿到这份司法鉴定报告,袁家人以“人身损害”为由,将两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两家医院随即提出申请,要求对小娟的死做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同意了院方的请求。

然而,袁家人却对此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做了司法鉴定,已经认定女儿的死和医院有关,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再做医疗事故鉴定实在“多此一举”。

鉴定专家组的成员,通常需经双方认可,并且由和案件当事方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相关专业人士组成,这就需要袁家人从专家名单里抽取一名成员。但对于这一程序,袁家人坚决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只得被迫终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的结论并不能替代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没有权力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结论。袁家人所提供的司法鉴定书,是一份超越了鉴定范围的结果,因而不能被采信。同时,正是由于袁家的拒不配合,才致使小娟的死无法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驳回了袁家的诉讼请求。

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峰说:司法鉴定所,是我国司法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门的鉴定机构。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开展业务,是一种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

应该说,鉴定的内容比较广泛,比如对伤势轻重的鉴定,对伤残等级的鉴定等等。但却不能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作出鉴定。

至于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专门针对医疗纠纷进行的鉴定。主要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定。医学会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各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

例如:某人原本是个四肢健全的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后,一条腿致残了,那么司法鉴定机构有权对其伤残的等级进行鉴定,但至于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则应当由医疗事故委员会作出认定。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鉴定,那么法院也是可以委托相关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鉴定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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