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内,工人能否进行伤残鉴定?
时间:2023-08-27 21:40:22 2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在工伤保险机构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工伤报告。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工伤鉴定程序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

一、在工伤保险机构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工伤报告。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工伤报告期限是多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报告期限为三十日。

工伤保险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但用人单位认可为工伤且未投工伤保险的,可不经认定程序。工伤者需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工伤鉴定程序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工伤报告期限为三十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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