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犯罪了如果被依法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可能会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只要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在采取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则会采取取保候审。有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而造成的危害结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之后,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会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进行医疗;此外如果是在必要的时候,也会由政府强制医疗。
对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如何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对被扶养人不利的,不宜认定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如恶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强奸、猥亵类犯罪,聚众淫乱、传播淫秽物品等有伤风化的犯罪,遗弃、虐待家人的犯罪,等等。因为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重,对被扶养人的人身威胁较大,如果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其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反而会将被扶养人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与立法精神相悖。
2、不是处于第一顺位的亲属,自愿扶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亲属,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抚养、赡养关系的,说明行为人本性善良,愿意付出心血去照顾亲人。如果这样的人涉嫌犯罪,只要其所涉嫌的犯罪种类不属于上述几类对被扶养人不利的范围,可以认定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科学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比如,14周岁以下、80周岁以上生活技能较弱的人,患有严重疾病、卧床不起的人,精神失常者、智力有严重缺陷的人等。而那些有自主生活能力的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的能够独自生活的老人,不宜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4、要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往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可以采用类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的方法,通过实地访问被扶养人及其邻居或者委托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调查等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工作态度、收入来源,对被扶养人照顾是否尽心尽力等,综合评定其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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