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一线建筑工人工伤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省人社厅、住建厅等4部门昨日下发通知,要求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要参加工伤保险,然后才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
通知明确要求,我省境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在陕西境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建设单位在所跨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效期并增加部分缴费。
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工伤保险部门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本地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住建部门待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含未参保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统一按照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吗
《意见》规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意见特别指出,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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