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集体罢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维权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渠道,如协商、调解、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单方采取组织罢工、扰乱生产、或者其他不当方式维权的,不但会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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