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三十九、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413.申请确定监护人414.申请指定监护人415.申请变更监护人416.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417.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一、未尽监护责任的,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吗
未尽监护责任的,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3、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用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消灭,监护人负担的义务不能免除,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因为父母、子女之间除具备一般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外,还有着较其他监护、被监护主体更为亲密的人身关系,这种人身关系不因监护人资格的撤销而消灭。
全文4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