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有哪些
时间:2023-05-03 09:42:19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有哪些

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法吗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一)一般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二)对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财产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三)那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一般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本村村民之间的转让有效;向外村或者城镇居民的转让无效。如果出卖人要求返还征收利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卖房人予以少分;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间较长,或者买房人的户口已迁入,卖房人不得要求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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