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时间:2023-05-03 17:53:31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3]14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落实“三抓、三带、三提高”的要求,本着“面向基层、面向纳税人”的思路,坚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市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基层局接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科室的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搞好培训、狠抓贯彻落实;同时要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深入宣传,要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二、各基层局要根据《管理规定》制定本局的具体贯彻意见,要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和细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向市局及时反映。三、自文到之日起,《发票使用证》暂停使用。新办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培训由各基层局自行组织,并不得因此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四、本《管理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着简化程序、下放权限、提高办税效率、优化服务以及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青岛市所辖范围内各级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的计划、运输、仓储、发售、票款核算、检查、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同时做为年度执法责任制检查、责任追究和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主管部门是指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市内八区纳税服务科(处),五市税政法规科。所称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是指市内八区纳税服务科(处)和五市税务分局;认定部门是指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的认定部门,即市内八区纳税服务科(处)和五市税政法规科;管理部门是指市内八区税源管理科(处)、税务分局和五市税务分局;监察部门是指各基层局监察室。第二章专用发票的计划、运输和仓储管理第四条市局和各基层局应配备专职发票管理人员负责专用发票的计划编制、运输、保管、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各基层局应于每年的8月3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次年3月31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市局。第六条市局应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将所属各基层局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各基层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第七条各基层局应根据库存情况和纳税人需求情况编制次季度领用计划,于每季最后一个月2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根据领用计划按季将专用发票运送到各基层局。第八条运输大宗专用发票必须配置专用车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必要的通讯工具。必要时应与当地公安、武警等部门联系押运,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以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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