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渝地税发[2005]7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发〔2004〕119号文以及渝地税发〔2004〕263号文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原由市局流转税处负责的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年审,货运发票信息的采集、汇总、传递、审核比对及相关工作,现移交至征管处负责。因此,原向流转税处上报的与上述工作相关的报表、数据请向征管处上报。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统计表》和《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制定的《货运业征管-营业税情况统计表-模版》和《地税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填写上报,相关模版格式放于市局广域网(FTP://162.20.1.13/)—“征管处”—“软件下载”文件夹下,请自行下载。三、区县局资料上报路径更改如下:货运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上报至市局广域网(FTP://162.20.1.13/)—“征管处”—“XX年XX月区县局上报货运发票电子信息”文件夹下;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统计表上报至市局广域网(FTP://162.20.1.13/)—“征管处”—“XX年XX月区县局上报货运业营业税统计表”文件夹下;货运发票比对信息审核表上报至市局广域网(FTP://162.20.1.13/)—“征管处”—“XX年XX月区县局上报货运发票审核统计表及分析建议”文件夹下。四、为按时向总局报送货运业信息资料,现将货运业各种报表资料上报时间再次明确如下:货运发票审核统计表必须于每月10日前、货运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统计表必须于每月18日前按规定要求上传至市局,征管处将把该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五、从总局下载的货物运输发票异常票信息置于市局广域网(FTP://162.20.1.13/)—“征管处”—“总局下载XX年XX月货运电子发票异常票信息”文件夹下,请及时下载,并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审核检查办法进行审核检查工作,特别应重点对“金额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审核检查,及时处理本地和异地的协查函。六、本通知自二OO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五年三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2004年9月20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为了解决当前各地在开展审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相符率,进一步规范审核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增值税征管,现就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中,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职责划分、专用发票信息的传递、反馈审核检查结果和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避免多头审核检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应由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内设的一个管理部门负责,避免同一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多个内设管理部门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头审核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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