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类型化,在实务中还不具有典型意义,但为学说、判例所承认的担保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都属于非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
一、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同时又有以下分类: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二、所有权保留需要书面形式吗
动产的所有权保留需要书面形式,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登记为准,因此不存在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保留的问题。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时,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仍保留于出卖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三、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担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相关约定,确定责任人;
2、合同未约定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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