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
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如下: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4.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5.留置。
二、事后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多长
关于事后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超过该期限的,担保人一般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责任有几种
担保责任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能否承担能力的限制。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等额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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