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担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典型化的担保类型,包括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五类。非典型担保,是指实践中出现的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新类型担保形态非典型担保,是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典型担保方式以外的方式设定的担保。
非典型担保分为非典型人保和非典型物保,非典型人保包括到期回购、差额补足责任以及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属于非典型物保的范畴。
“非典型担保”担保合同有效,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情形;“非典型担保”不具有物权的效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非典型担保”具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功能,对担保合同的相对方有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受偿的权利。
《九民纪要》及《民法典》对于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将非典型物保采取了与动产抵押类似的设立、公示规则,赋予了非典型物保相当于动产抵押的担保功能。
律师补充:
采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作为增信措施的,应及时向法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确保债权实现的优先顺位。保理人应就应收账款转让及时通知债务人,同时应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必要凭证,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为避免交易成本增加,采取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作为增信措施的应确保合同具有标的物取回的条件、方式,标的物的价值及其确定方法等相关条款。为确保对账户内的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应注意审查保证金是否是为担保债务履行设立专户以及债权人对账户是否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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