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刑事乡镇以行政处罚权名义开展,相关规定如下:
1、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2、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规范机构设置,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规定市、区县的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乡镇机关有没有行政处罚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此条规定表明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分职能是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这样的主体的行为取向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下列权力:一是行政执行权;二是行政管理权;三是行政保护权。
四是行政保障权五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权针对普遍性行政事项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实际上就是行政规则。”乡镇人民政府形成行政规则是以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实现的,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属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由此得知,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
2、根据省政府文件批准的所谓“扩权强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乡镇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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