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终奖金的发放标准从企业方面来说,自然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即年度的业绩状况;从员工层面来说,可以考虑到年度的业绩状况和年初计划的完成情况。所以年终奖金的发放其实是与绩效考核来匹配,建议我们的用人单位在制订好年终奖金的发放标准时应当每年年初与员工沟通其当年度的目标。年终奖金是劳动报酬,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是,又与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在性质上有一定的差异。基本工资,我们理解,正常出勤就能按月获得的劳动报酬,而通常在劳动合同中提及劳动者获得年终奖金的可能性,但不一定会约定具体数额,既然是奖金就带有奖励和不确定的属性。因此给劳动者的印象是年终奖金发放与否及数额是企业说了算,但是根据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以及2008年生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平等协商、民主讨论,并公告全体职工知晓。所以,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制订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年终奖金因其性质来说,一般不会约定具体发放数额的,但是企业也有义务和职工协商来制订相关发放的标准。但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对年终是否能兑现年终奖金有顾虑,另一方面,就是不愿意与职工共享企业的经营利润。其实,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制订规章制度、明确发放标准这是企业的义务;从企业管理上来说,当职工切实参与了劳动报酬制度的制订、了解相关的发放条件,会促进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对经营管理起到正面的作用。企业不应当把平等协商作为洪水猛兽,双方地位平等,都有话语权,完全可以明确到比如企业效益增加,职工享受年终奖金,这样对双方都公平合理。
二、用人单位克扣年终奖金的法律后果年终奖金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如果明确了发放条件,应当发放而没有及时足额发放的话,当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年终奖金毕竟有其特殊性,如果双方在发放数额和时间上各执一词,则用看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约定。如果都没有约定,则看单位的发放惯例。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对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和计算标准进行举证。如单位不是恶意不发放年终奖,只是在计算的数字上出现偏差,一般不会承担惩罚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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