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工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致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1、众所周知的事实。
指的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2、自然规律或定理。
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如石头的风化。
定理是指在科学上于特定的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属于一定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如几何定理。
3、推定的事实。
是指法院根据已知的事实,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或者法律规定,而作出的事实概然性的推断。
当然,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证明推定不能成立的,推定无效。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指法院的生效裁决就某些事实问题作出过认定的,不需要再提供证据证明。
当然,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律认定的除外。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效果同上。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效果同上。
7、自认的事实。
指的是,当事一方提出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认可的,不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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