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产是基于共同共有产生的,在析产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与其他共有人对股权进行析产分割不会产生股权的变更问题。因为股权为原有股东和其他共有人共有,在没有分割的情况下,原有股东是显名的,而其他共有人是隐名的。但是就本质而言,其他共有人自始便是公司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不是股权的转让行为,也不是股权的变更行为。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分割股权不受公司法第72条的约束,不必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外,一方经析产分得股权之后,从不记名股东转变为记名股东,必然获得包括财产性自益权和非财产性公益权的所有股权权能。
对于夫妻一方依法分割而获得的股权,其可以持有也可以转让。如果另一方愿意,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既是股权共有人又是股东,所以他的优先购买权应该优先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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