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设立的合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股权转让使公司的全部资本归于一人的情况。当然这种情况不仅仅存在于股权内部转让中,但实践中多见于因内部转让而形成的情况,故放在此中进行讨论。
我国《公司法》已明确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因此,当公司全部资本因股权转让归于一人时,并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但因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是归类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划归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在公司资本归于一人时,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就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如何解决这一法律冲突,目前理论界提出两种解决方案:其一,将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划归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其理由为:《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应为公司的设立条件,并非存续条件。法律对公司存续期间股份转移归并为一人时,并无禁止性规定。依据法无禁止就是允许的法律原则,存续一人公司原有的法律地位仍应保留或者说仍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调整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而另一种方案认为:应将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划归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因为《公司法》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包括设立产生的公司也应包括存续期间形成的公司。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的,则适用《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要求其在公司变更登记时达到;如不愿达到或无能力达到法定条件的,则应解散公司。
股权转让形成一人公司的合法性问题。
实践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因而会产生股权转让于某一股东,使公司成为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如果股权转让行为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规定,转让行为应当有效。如果转让后形成的公司不能满足公司法的基本要求,或者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股东应当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完成补救工作,使公司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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