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限,多数情况下应交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
若被告属于自然人身份,其居住地点与实际常驻地区并不完全重合的话,那么理应由该被告人经常居住地的相应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倘若被告系法人或其它社团组织,则由被告实际所在地点的同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相关案件。
在涉及多名被告的复杂案件中,若各被告的居住地或常驻地区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法院均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针对债务纠纷类案件,若债务人为自然人身份,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生效地或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而当债务人为法人或其它社团组织时,债权人同样可向债务人生效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存在多个债务人均需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且各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或常驻地区分属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向其中任意一家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全文5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