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纠纷管辖法院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出借人所在地、借款人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欠条纠纷即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事后也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民间借贷作为一个双务合同,在借款人还款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既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因此,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欠条纠纷管辖法院
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谓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说你所在地是履行地。你可以在你所在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起诉。
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民诉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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