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对债权人利益有害的行为;
2、可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发生;
3、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有基于被撤销行为实际受益的人;
4、可以撤销的行为,就免费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应该有恶意。
债权人代位权的代位权问题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但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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