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一些新问题,中国民政部出台了“十点意见”,其中,对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作了规定。
据《羊城晚报》报道,该“意见”规定,申请办理的双方均为外国人的,或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或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或双方都为出国人员的,只要当事人能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明和材料,都可在工作或者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涉外婚姻、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出国人员则应在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无法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特殊情况”下应如何办理婚姻登记,并对服刑人员的结婚登记、遣失而需办理离婚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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