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平出生日期更正材料
《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书面更正申请
二、南平出生日期更正办理依据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五十二条公民出生日期确因户口登记机关录入等原因造成登记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一百三十五条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第一百五十二条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五)更正登记:出生日期(未满16周岁)、民族、性别;第一百五十三条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二)更正登记:出生日期(已满16周岁);
三、南平出生日期更正申请条件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公民出生日期属于不可变更项目。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的,应当同时更正公民身份号码。更正后的出生日期原已经分配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恢复使用原公民身份号码;未分配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重新分配。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年满16周岁的,应当逐级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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