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居民变更出生日期所需材料
时间:2023-05-10 10:41:59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公安机关应查询当事人户籍档案,对通过出生医学证明、迁移证等正规证件办理入户且登记无误的,公安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变更更正申请。

1、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更正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原始户籍资料。

公民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日期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原始户籍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应慎重处理,多方取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更正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村(居)委会证明;

(四)下列相关可收集提供的材料:

1、医疗机构原始档案资料;

2、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登记情况说明;

3、学历、人事档案等具有证明效力的原始资料;

4、其他具有说服力的证明资料。

(五)当事人或监护人谈话笔录;

(六)村(居)干部、家庭主要成员、邻里等知情人员谈话笔录。

档案资料之间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的,以最先形成的原始档案资料为准。

2、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更正出生日期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更正申请(介绍信);

(二)个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个人人事档案履历登记表;

(四)单位主要领导变更意见;

(五)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更正出生日期应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六)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

(七)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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