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可能实施新罪、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危害、可能伪造或干扰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串供、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或控告人实施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需要逮捕的情况包括:
1.可能实施新罪的;
2.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危害的;
3.可能伪造或干扰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4.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或控告人实施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哪些情况下应当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哪些情况下应当逮捕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应当逮捕:
1.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
2.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3. 案件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4. 在逃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确有困难,或者久未归案,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重大嫌疑的案件;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或者有实施暴力行为的危险,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重大嫌疑的案件。
综上所述,只有在以上情况下,才应当逮捕。同时,在逮捕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需要逮捕的情况包括可能实施新罪、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危害、可能伪造或干扰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串供、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或控告人实施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案件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在逃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确有困难或者久未归案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重大嫌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或者有实施暴力行为的危险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重大嫌疑的案件时,才应当逮捕。在逮捕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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