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监管立法研究
时间:2023-06-06 22:00:08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文章内容:■■—■■经济工作?电子银行监管立法硼据巴塞尔委员会《跨越电子银行活动监管指南》对电子银行的界定,电子银行()是指通过各种数据网络方式提供零售或是小额银行产品或服务,大额电子支付服务以及其它批发银行类服务的新型银行体系.就目前而言,电子银行有两种发展模式,其一是虚拟银行.这一类型的电子银行主要或仅是通过互联网或其它电子传送渠道来提供银行类产品或服务;其二是在线银行,是传统银行与以网络为基础的支付渠道的结合.电子银行的出现,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了服务成本,同时也带来新的风险.所以各国纷纷颁布相应的报告,建议和指南,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银行监管体系.一,各国电子银行的监管模式目前,各国电子银行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英国模式,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局认为,基于中立原则,对于电子银行无须有新的法律监管要求,只要其符合最低的审慎监管要求即可,对原有的监管手段作一些变动就可以直接用于监管电子银行;二是新加坡的模式,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局()认为,一方面他们将维持原有的有弹性的审慎的监管框架,保持将风险监管和合规性监管相结合,以保证银行业能迅速采用新技术.另一方面,认为,应通过定期的通告,政策声明和指南等实时监管方式对电子银行进行监管,而不采用特别立法的方式.三是欧盟的模式,欧盟另外新建立一套《欧洲电子银行标准规范》,适用于所有的电子银行,其目的在于在欧盟成员国中建立电子银行最低的准入132经济论坛2006?22文/王利军李彦军董佰壹要求.同时,其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对银行注册实行单一执照,即在任何一个欧盟国家内获准开展的业务同样也可在别国开展.四是美国的模式,美国采取了审慎监管的模式,由监管机构定期发布对电子银行的监管文件,并强调事前和事后监管相结合.从四种监管模式来看,美国的监管模式最为审慎,英国的监管模式相对宽松一些.但总体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将对电子银行监管的重心放在风险监管方面.且不采取强制立法的方式对电子银行进行规制,而是采取发布指南,通告或是建议文件的方式,向银行提出指引,同时强调银行通过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来控制风险.二,我国电子银行监管立法现状1.我国电子银行监管模式的选择.比较上述监管模式,考虑目前我国电子银行的发展情况,我们认为,我国目前的电子银行发展总体水平较低,缺乏业务实践能力,安全防范能力较差,如采取英国的较宽松的监管原则,则会加大金融风险,反而不利于电子银行的发展.另一方面.电子银行的发展仍有许多未知性,过早通过强制立法的方式对电子银行进行监管,可能会束缚电子银行的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监管模式,即在保持原有监管体系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定期发布一系列的监管指南,通告和建议文件的实时监管方式,为电子银行提供参考和指引,目前不宜制订《电子银行监管法》,但可以制定一些规章.依照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要求,采取适度审慎和持续监究九管的监管原则,同时强调监管上的综合性考虑以及国际上的协调合作.2.解读最新的电子银行监管法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6年,我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继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后,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监管的最新法规,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为规范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银行业务,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于加强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电子银行风险监管的要求.《暂行办法》主要着眼于网上银行的监管,只对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银行业务进行了初步规范,而没有涉及利用同一平台开展的手机银行业务,个人数字辅助()银行业务等的监管与规范.这样一来,一方面导致对同一电子银行平台上相同风险的监管,因客户所使用的设备不同而产生差异,监管网上银行有依据,而监管其他类似银行业务无法可依,不利于真正控制电子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暂行办法》也与国际上以网络银行()或电子银行()作为法律规范对象的通常做法差异较大,不利于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同时,《暂行办法》颁布后,商业银行业务信息化进程加快,有些银行已经实现了全国数据集中.实现数据大集中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电子银行业务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监管规章相应地需要加以修改.因此,为有效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银监会在认真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借鉴了境外有关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经验,制定了《办法》和《指引》.《办法》明确界定了电子银行的概念和范围,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统一到电子银行的监管范畴之中,并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基本原则.另外规定了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的条件,要求和审批程序,以及电子银行业务日常监管的基本要求及法律责任等.《指引》界定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含义和基本原则,说明了可以从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机构种类,条件及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遵守的基本流程,评估内容和评估方式.银监会在制定《办法》和《指引》的过程中,研究和参考了大量境外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在电子银行监管方式,信息技术标准,监管原则等方面基本实现了国际接轨.三,我国电子银行监管立法的健全与完善虽然《办法》和《指引》对我国电子银行的监管做出了较完备的规定,但由于我国的电子银行业务尚处于初始阶段,而电子银行业务的实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而密切关注电子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动态,适当吸取国际社会有关电子银行监管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电?经济工作■■■■●子银行监管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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