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经营者有错,赔偿的两个案子,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王旭阳律师表示,一般人心目中,消费者只有享受服务,直接受到伤害时,才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但实际上,如果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了第三者的侵害时,经营者没有及时制止,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消费者就可向其索赔。这就是所谓的第三类伤害赔偿。
经营者有错,赔偿的二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都是因为经营场没有尽其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责任。而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营者无错,补偿的两个案例都是经营者对消费者受到的第三类伤害没有任何过错,但法院最终都依据民法公平原则,判决经营者补偿消费者部分损失。经营者没有任何过错,能够从它们手中拿到钱,当然对消费者很公平,但对于没有任何过错,或者有时也是受害者的经营者来说是否很冤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黄福宁认为,其实这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法律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司法机关平衡利益的职能。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弥补法律规定中的不足。
在以上两案中,当然在事件中经营者、消费者都没有错,由任何一方面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但是毕竟双方已经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费者往往都是处于弱者,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如何做到平衡双方的利益,这时就需要法官依据公平原则来自由裁量,找到一个能保护弱者又不过分侵害对方利益的平衡点。
越秀区法院彭建华法官则表示,公平原则就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平衡双方。上述案中,虽然龚某夫妇最终得到30万元巨额补偿,从这一角度说,此判决对五月花餐厅是不公平的;但另一方面,对受害者龚氏夫妇而言,他们所得的补偿与其所受损失相比,又是微不足道的,从这一角度说,此判决对龚氏夫妇也是不公平的;同样的,虽然天河公园被法院判决补偿4000元不公平,但4000元很难说是能弥补一个死者家属的损失,所以补偿对于死者家属也是不公平的。这个就是法官依据公平原则,自由裁量找到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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