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
时间:2023-05-02 20:43:29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浙江海纳于1999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法定股东为浙江大学企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和4名自然人。2003年2月15日,浙江大学企业集团与珠海经济特区荣信投资有限公司、邱忠宝控股的海南滨海皇冠假日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国有法人股2560万股、2160万股,占总股本的52.44%。此后,邱忠保与邱忠保控制的原公司高管利用控制地位,非法挪用上市公司资金2.51亿元。他们还以浙江海纳的名义为邱忠保控股的飞天系列公司的银行贷款或个人贷款提供了联合担保,本金总额高达3.95亿元,导致公司2007年7月出现严重债务危机,债权人袁建华以浙江海纳2190.43万元债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07年9月,法院裁定受理此案,并指定重整清算组为管理人。此后,共有15名债权人向浙江海纳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5.42亿元,同年10月24日,海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海纳破产重整方案(草案)》,支持率为87.17%。核心内容是:为避免破产清算,浙江海纳实际大股东深圳大地公司以浙江海纳资产价值1.1亿元为基础提供等值现金,用于清偿债务,债权人本金可按25.35%清偿,免除浙江海纳剩余本金和全部权益的债权和其他债权2007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方案,并终止了重整程序

自2007年6月1日起,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和新突破。它将对上市公司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件。这是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重组案例。案例本身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首先,破产重整的价值取向新破产法引入破产重整制度的背后,是我国公司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的转变,即:,从一味强调股东利益到追求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平衡

这一变化与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20世纪50年代以前,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和受其影响的公司立法都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终极目标和唯一目标。当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发生冲突时,首先要保护股东利益

随着公司内涵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公司认识的不断加深,人们逐渐认识到公司不再是单纯的股东投资实体,但包括股东和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经销商等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利益集合,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也对企业价值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是一个由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系统。公司的目标应该是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和增加价值,实现他们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是仅仅服务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近年来,这一理论越来越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经合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特别将利益相关者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明确提出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关注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与股东相比,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进一步增加了通过法律手段对其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债权人为例,由于债权人不具有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债权人仅对公司享有债权,不能有效控制公司,防止公司损害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也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一旦公司因故破产,公司股东将以有限责任为挡箭牌,原则上不因公司债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这是上述理论的延伸和必然结果,许多国家通过立法逐步保护公司的相关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公司债权人,使公司在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股东利益。破产重整是各国在公司立法上的有益尝试,已成为保护包括公司债权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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