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时是否需要公证?
时间:2023-09-04 01:40:12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赠与房屋的合同不一定非得经过公证,但需要满足赠与人和受赠人具有真实的意愿表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房屋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以及其他法定条件等,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赠与房屋的合同不一定非得经过公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话,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和受赠人具有真实的意愿表示;赠与人和受赠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与的房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满足其他法定条件等。

房 屋 赠 与 是 否 需 要 公 证 ?

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房屋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而受赠人接受赠与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63条规定,房屋赠与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但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公证。

然而,根据《房屋赠与公证规定》的规定,房屋赠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公证,也可以不办理公证。如果当事人办理了公证,则赠与的房屋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应当提供公证证明;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公证,则赠与的房屋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受赠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对赠与房屋享有权利。

因此,房屋赠与是否需要公证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如果当事人选择办理公证,则赠与的房屋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应当提供公证证明,否则受赠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对赠与房屋享有权利。

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房屋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而受赠人接受赠与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赠与人和受赠人具有真实的意愿表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房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满足其他法定条件等,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也可以不办理公证。如果当事人办理了公证,则赠与的房屋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应当提供公证证明;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公证,则赠与的房屋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受赠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对赠与房屋享有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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