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伤残等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23-02-12 16:00:08 3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践中,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3000~5000,而杭州地区普遍为5000元。当然这是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如果自己对事故的发生也承担一定责任的,如承担次要责任的,那么一般对方承担的精神损害为5000元×70%=3500元。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来说有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根据《浙高法民一〔2013〕5号》的解答,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因为精神损害直接与伤残等级相关,因此浙江一些法院在计算多个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也用到了附加指数。

比如余杭法院有个案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判了(10000+5000×2%=)11000元。

其中,第二处伤残的计算,六级到十级都是按5000×2%来算的。

当然,其他地区,又有不同计算法的,如有采取就最高的,也有采取直接相加的。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参考的因素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对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可以根据过程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人对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3、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伤残等级与伤情造成的痛苦程度);

4、侵权人的赔偿能力;

5、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有所不同。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通过对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具体要求是: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让侵权人得到惩戒,又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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